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时间:2025-04-01 16:19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备案:

  (一)机场航站区内人员抵离、安检、候机等公共活动区,出境入境口岸区域;飞行区内飞机起降、滑行及停放,工作车辆通行,行李分拣,围界、道口等相关功能区域。

  (二)机场区域塔台、水电油气网等重点要害部位,货邮站场、飞机维修场所等治安重点单位及周边区域。

  (三)机场区域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等基础设施,店铺、酒店、会展中心、文体娱乐场所、公园,教育、医疗、金融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办公楼、居民楼周边区域、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

  (四)机场区域公共汽车、机场大巴场站及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五)机场区域其他公共场所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上述需要备案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范围,不包括各单位内部办公区、宿舍区等不对外开放的非公共区域。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经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如选择通过线下的方式进行备案,可向管辖该单位的机场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一)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备案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办理。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福建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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