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0700-2024-00021
  • 备注/文号: 闽公议案字〔2024〕5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5-07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1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2024-05-16 16:49

陆盛彪代表:

《关于全省范围内治理大货车改装强光大灯的建议》(1014)收悉。现答复如下:

货车特别是重中型货车一直以来都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车型,货车违法改装、加装强光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公安交管部门重点治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厅相继部署货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重中型货车交通安全风险精细治理提升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打击涉及重中型货车各类违法。2023年,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重中型货车交通违法行为89.5万起,其中查处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2515起。加强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全省查处并暂停采信165家违规检验检测站的检验合格证明,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检,联合省市场监管局抽检3家检验机构,6条检测线,共发现涉及货车30项问题,均已下发问题清单通知整改。

您的建议对于加强货车管理,治理货车改装、加装强光灯违法行为,净化夜间道路交通环境很有启发,我厅将认真研究采纳,并在下一步指导全省公安机关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严格登记查验,把好准入关口。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查验车辆,对存在非法改装,实车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不符,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查验,并将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报送公安部。加强对在用货车非法改装、加装强光大灯的监管。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依法不予采信检验证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检,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加强路面执法,营造严管氛围。针对货车特别是重中型货车擅自改装、加装强光大灯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办法》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将重中型货车灯光污染列入夜查整治内容,部署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依托逢五、周末酒驾醉驾整治及节假日等全省统一行动,并结合日常勤务不定期开展专项查处整治,实行常态化严管。在开展夜查工作过程中,通过执法记录仪及时采集证据,同时针对车辆在夜间开启号牌周边的高亮度灯带影响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行为,依托卡口、视频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取证,有效地打击震慑货车滥用改装灯光违法行为同时,借鉴莆田做法,采取人工+智能的方式,在城区主要干道试点安装强光灯智能抓拍系统,探索借助科技手段对违法进行取证抓拍,点对点发送违法使用远光灯提示短信定期将货车违法和事故情况抄告运输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加强整改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宣教警示,提升安全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双微一抖平台等媒介,广泛宣传驾车灯光使用小常识和违规使用远光灯的危害;开展滥用远光灯典型事故案例宣传教育,警醒广大驾驶人夜间驾驶车辆要正确使用车辆灯光,培养驾驶人的文明行车意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邀请新闻媒体对查处随意售卖、改装汽车灯光的销售店和修理厂行进行宣传曝光,做到整治一个、震慑一片;通过组织交通安全学习等活动载体,加强对货运车辆企业、驾驶员开展精细宣传教育,讲解非法改装使用氙气灯、LED大灯的危害性,提升驾驶人的守法意识。

 

领导署名:胡  

人:陈    姚春娴

联系电话:0591-87099619、87093204

 

 

 

福建省公安厅

20245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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