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0400-2024-00024
  • 备注/文号: 闽公综〔2024〕11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2024-06-26 17:01

各设区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深入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通告》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通告》不盖章,采用787×1092mm100120g双胶纸印制,成品尺寸为780×540mm。各地公安机关参照样式自行印制,印制时要在《通告》正文之后加上省公安厅(0591-87093291)及本地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字体统一用黑体);要组织民警深入街道、社区、乡村、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涉枪涉爆从业单位、矿区、山区等重点部位广泛张贴,同时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推动《通告》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地《通告》张贴工作应于720日前完成。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协调宣传、网信、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媒体资源,全方位宣传《通告》内容,切实凝聚严管严控枪爆物品的社会共识

二、严格执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9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上交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器具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不予处罚;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器具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群众举报的涉枪涉爆犯罪线索,要及时组织核查侦办,依法快审快判;对举报有功人员,要及时兑现奖励。

三、以案说法,充分营造震慑声势。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及时挖掘、梳理群众举报和主动上交等典型案事例,积极对接宣传部门组织媒体进行报道,形成良好示范效应。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在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强大震慑的同时,积极以案释法、教育群众。要注意收集、保存典型事例的相关图片、音像等资料,及时汇总上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保密纪律,切实增强敏感意识,对宣传报道事项严格审核把关,避免因片面追求宣传声势引发舆情炒作。

四、密切协作,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贯彻执行《通告》中遇到问题,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共同会商研究,及时协调解决。要保持对枪爆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对重大涉枪涉爆案件,要迅速固定证据、移送起诉、快审快判,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张政;联系方式:0591-8709330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2024624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深入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涉弩涉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9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刀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涉刀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专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开刃的武术、工艺礼品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刀具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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