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规定(试行)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 2009-11-25 00:00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省公安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省公安厅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厅属各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警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厅属各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警代表、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厅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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