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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来源: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7-01-26 11:22  点击数: {{ pvCount }}

一、《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背景

201267,福建省公安厅印发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试行)》(闽公综〔2012345号,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规范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刑事案件的办理等程序。《规定(试行)》实施四年多来,对规范我省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车辆执法行为,依法从严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提高酒后驾驶车辆案件办理质量起了积极作用。

《规定(试行)》下发后,20131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公安部陆续出台了酒驾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查处酒驾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刑事案件出台了新规定。因此,需要对《规定(试行)》)作相应修订,执行上述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在查处酒驾工作、办理酒后驾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规定(试行)》)进行相应修订,以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内部和外部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

二、《规定》的制定依据

《规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酒驾查处和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酒驾查处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589号)为依据制定的。

三、《规定》的重点内容

《规定》共六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执法原则,查处酒驾行为的布控、查处、血样提取鉴定程序和要求,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适用的特殊程序等内容。

四、《规定》的亮点

(一)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查处酒驾行为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查处过程和血样提取过程。《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增加了现场宣告规定,要求民警当场向被测试人宣读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

(二)完善检验鉴定程序。《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决定对血样酒精含量进行重新鉴定或者批准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判断标准,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或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重申提取血样的送检、移交、调用和保管应当按照福建省公安厅物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检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三)建立快侦快办工作制度。《规定》对血样送检时限、委托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时限、侦查期限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刑事案件的证据规格;要求符合《福建省关于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若干规定》(闽高法〔2014139号)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通过限定办案时限、确定特殊适用程序,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

 

福建省公安厅

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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