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队《关于“驾驶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参加检验车辆,且系统状态为强制注销”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的请示》(岩公交警〔2015〕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第四条第(四)项及公安部《关于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109号)第二条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1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对驾驶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认定为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5年6月19日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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