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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地方实施技防管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6-03-29 16:41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技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指挥情报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公科信传发〔201643号,见附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核发”、“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等2项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事项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为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停止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核发”、“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及时告知属地相关企业,在315日前将省厅制发各地专用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核发”的“福建省公安厅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和“福建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证书年检专用章”等2枚印章上交我办。

 

二、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

 

各单位对属地技防产品生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及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安装的技防产品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一要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属地日常监督检查,保证技防系统安装使用的技防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二要积极鼓励引导相关技防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开展认证等方式提高我省技防产品生产质量。三要针对属地技防产品应用情况,积极协调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技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保障本地市场流通的技防产品质量。

 

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请于420日前上报我办。

 

联系人:林新章;联系电话:0591-87093588;公安网邮箱:000402@gat.fj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技防办

20163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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