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派出所工作指导管理部门,户政(社区警务指导)支队、处(科): 现将公安部三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两个文件精神的通知》(公治〔2016〕77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督促指导派出所做好出具证明工作。同时,总队制订了派出所出具证明式样及规范,请一并抓好贯彻实施。 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各派出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队。 联系人:谢智煌、罗登攀;联系电话:059187094256。
附件:1.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式样 2.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规范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6年9月18日
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 出具证明工作两个文件精神的通知
公治〔2016〕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总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2016年8月3日,公安部等12个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抓好《意见》和《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和《通知》精神。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是公安部等12个部门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务院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要部署的实际举措。《意见》和《通知》本着精减便民、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的原则,对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综合配套措施,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不仅减轻了群众负担,也大大减轻了公安派出所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各地治安户政部门和广大公安派出所要立即认真组织学习两个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此项改革举措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两个文件提出的治理原则和政策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这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抓紧制定出具证明式样和工作规范,确保相关证明能够规范出具。《意见》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类情形。 9月1日《意见》实施前,各地治安户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刑侦、法制等部门和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对各类出具证明的情形(除第9类“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外)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并将电子文档在公安信息网上提供各公安派出所下载、打印和使用。要抓紧制定各类证明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在公安派出所服务窗口予以张贴、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制定的证明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于9月10日前报我局备案。由于各地情况不同,一些地方的被拐儿童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分别由刑侦、法制等部门出具,对此,各地可不作调整,并在报备时作出说明。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确保部门间工作衔接到位。《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同各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推进部门间和地区间信息共享核查。各级治安户政部门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党委汇报,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公安机关内部的牵头部门和责任领导、责任人员,尽快启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努力满足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核查需求。 四、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深入细致做好说明解释和协调服务工作。各级治安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意见》和《通知》的宣传力度,对取消证明和需要出具证明的事项,广泛告知群众。对上门求助的群众,要热情接待,满足合理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单位9月1日后再次要求群众开具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证明的,要在做好解释的同时,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群众协调解决。要加大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公民身份法律效力的认可度。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公安部三局 2016年8月18日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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