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 现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支队“两个教育”工作联络人名单(含姓名、职务、手机号码)于9月30日前上报总队,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应及时上报。报送方式:总队FTP“两个教育”文件夹。
总队联络人: 宣传处 陈敏,联系电话:87099106。 车管处 程保森,联系电话:87099366。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6年9月23日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 审验教育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47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提高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文明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总队成立“两个教育”领导小组,总队政委苏光任组长,副总队长傅仰余、副总队长张天景任副组长,宣传处处长张凤、车管处处长翁保钟、交管处处长林少雄、科技处处长张济兴、法制处处长叶旭河为成员,负责对全省“两个教育”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和监督。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本级“两个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并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大队和当地行业协会、教育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扎实开展“两个教育”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两个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三、教育对象 (一)满分教育适用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审验教育适用对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 四、教育内容、形式和时限 (一)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应急处置知识、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防御性驾驶知识、驾驶心理健康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各地应当根据驾驶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内容。 (二)教育形式有:主要形式是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各地还可结合实际开展体验教育。 (三)教育时限: 1.驾驶人满分教育时间为7日,每日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其中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日。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日。 2.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审验教育形式。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地车管、宣传、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能作用,开设专门窗口,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教育流程、制度、学习教育形式和考试组织方式等内容;要定期排查符合满分和审验教育要求的驾驶人,建立电子台账,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驾驶人及时到规定场所接受教育,并接受驾驶人的预约申请;在组织“两个教育”时,应按规定出具学习教育凭证,保存教育记录单和考试成绩表,确保学习记录真实、有效,有据可查。 (二)完善场所建设。各支(大)队应至少建设一个符合规范标准的交通安全教育固定场所,可以依托现有机动车考试场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作为开展“两个教育”的专门场所。教育场所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2011)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指南》(GA/T 1263-2015)的规定。教育室应当设置座椅、讲台等基本设施,设置音视频播放和授课设备、设置宣传展板(栏)、挂图或标语,满足授课和开展教育的工作需要;同时要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整个教育过程的实时录音录像,音视频录像存管不少于两年。各地应逐步推行网络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为驾驶人提供网络教育场所,教育场所应当配备电脑、摄像头、麦克风和硬盘录像机等可供远程监管的设备,且应当保障状况良好。 (三)组建专门队伍。各支(大)队要从车管、宣传、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门抽调熟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人员组建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应不少于本单位全年授课总量的50%,兼职老师授课时间应不少于本单位全年授课总量的25%。各支队应每年组织对本地教师队伍进行不少于1次的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录在册备存备查。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行业协会、教育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参与“两个教育”工作。 (四)编订学习教材。部局将于近期下发相关学习教育大纲、教材等资料,总队将及时通知各地购买、领取。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增加、编印包括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特殊道路与天气的安全驾驶知识、辖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材料等,作为学习教育内容。新增学习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引导性,引入当地特色文化,使机动车驾驶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五)加强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科技建设与应用力度,根据业务的需求,逐步建立并完善“两个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平台,对学员预约报名、考勤签到、日常教育培训、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全流程,实现网上流转、实时跟踪、动态监管,广泛推广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管理手段,最大限度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坚决避免冒名顶替、不参加教育培训直接考试等违规情况。 (六)规范收费标准。各地在开展“两个教育”过程中,应当争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有相关收费规定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无相关收费规定的,不得收取教育费用。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后参加考试的,按照考试相关收费标准执行。除规定的允许收费情形外,一律不得向驾驶人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推销教育资料。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前期准备。部局《工作规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两个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工作规范》,准确把握《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落实“两个教育”准备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梳理工作现状。要组织对本地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特别是与《工作规范》要求不一致的,要立即纠正,要严格落实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的时限要求,保证培训质量。各级车管所要设置专人负责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定期排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符合满分和审验教育要求的驾驶人,建立电子台账。 (三)落实配套保障。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符合规范标准的交通安全教育固定场所,并在教育经费和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确保“两个教育”各项准备工作到位。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局汇报,将“两个教育”经费列入每年年度财务预算,积极争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确保“两个教育”工作软硬件建设到位。 (四)广泛宣传告知。要向社会广泛宣传“两个教育”的重要性,详细告知流程和内容。在10月1日前,各地要在交警“双微”平台、交通安全教育固定场所和对外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公开“两个教育”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教育形式、教育时限等内容,公开受理、教育、考试、清分(审验)等工作流程。 (五)强化责任监管。各地要根据驾驶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内容,严格落实学时要求,严禁弄虚作假。各设区市支队应建立监管平台,并通过明察暗访、档案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所辖区大队开展机动车驾驶人“两个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总队将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于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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