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队《关于如何把握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是否报废的请示》(南交警〔2016〕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已注册登记且检验有效期届满日期在2013年5月1日前的机动车,应当采用下一检验周期结束日期作为其检验有效期届满日期。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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