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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6-11-17 09:35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我省保安服务业发展迅速,目前全省保安服务企业有278家、保安员12万多人。这支队伍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各地不同程度存在重审批轻监管、保安市场恶意压价竞争、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根据《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厅领导的批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第四届全国先进保安服务公司先进保安员表彰大会精神,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市场,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企业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许可备案。《条例》将开办保安服务企业纳入行政许可项目,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审核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条例》、《办法》和省厅有关规定的条件认真受理、审核,特别是对拟任的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要进行严格审查,防止黑恶势力渗透或操纵保安服务企业,防止有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不良记录的人员经营保安服务企业。督促保安服务企业设立分公司的,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省外保安服务企业派出保安员为我省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前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凡是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应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纳入保安服务监管。

二、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各地要督促保安服务企业依法经营,不得接受个人和单位挂靠经营,不得恶意压价竞争,要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核查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督促保安服务企业认真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并按照公安部三局《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公治〔2016560号)配备要求和保安服务不同岗位需求,配齐配全保安员装备,提高保安员对有关装备的使用水平和开展保安服务能力。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禁止保安服务企业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的原则,持续加大保安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或者以挂靠、承包、委托、加盟、劳务派遣等方式变相从事保安服务,以及未依法备案、超范围经营、乱着装、无证上岗等保安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专案经营,挂牌督办。要拓宽保安案件线索信息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明确具体的投诉电话号码、受理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保安服务企业的投诉。在接受社会公众投诉时,要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映情况,作好记录,及时派员调查核实,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用足用好现行保安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法规适用和证据标准,对破获的案件,及时提请检察院、法院依法起诉审判,提升执法效能效果。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保安监管力量建设,各地可借鉴晋江、南安、福鼎等地的做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设立专门的保安监管机构,充实保安监管力量,把辖区内各类保安力量监管纳入公安派出所基础工作范畴,确保保安行业监管到位。加强审批后保安服务企业监管,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审批层面,必须更加注重审批后的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坚决克服“只批不管”现象,并积极探索建立保安服务企业动态管理办法和市场退出机制,防止出现“黑保安”、“恶势力”的问题,切实维护我省良好的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强化常态监督检查,持续不断推进保安市场清理整治,严格检查押运企业保安队伍、枪支弹药、运钞车辆安全工作情况,认真落实省厅《福建省保安单位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和双随机抽查规定,设区市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的全面检查每年至少1次;县级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的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1次;派出所对辖区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保安的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省厅将适时组织抽查。创新保安监管机制,在当前反恐形势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各地要多动脑子、多想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保安服务企业及其保安员获取预警性、内幕性、行动性的情报信息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引导保安企业通过市场化、商业化等运作模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反恐维稳、重大安保、抢险救灾等工作,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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