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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居住证受理窗口服务标准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6-12-05 11:14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社区警务指导、人口管理)、治安支队、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治安交通巡防支队:

为规范全省居住证办理,切实方便群众依法申领居住证,现就统一全省居住证受理窗口服务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公开内容

居住证受理窗口应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公开以下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一)窗口正常上、下班时间;  

(二)窗口民警照片、姓名、警号、工作职责、联系电话;

(三)省、市、县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投诉电话;  

(四)居住证办理指南(见附件1)。  

二、设立便民服务设施

居住证服务窗口应统一设立以下便民设施:

(一)设立群众意见簿;

(二)提供桌椅、纸笔等设施,以及用于采集人像的梳子、面巾纸、镜子、无镜片眼镜等便民物品;

(三)办理居住证须知便民条;

(四)办理居住证的各类表格(包括填表说明、样表);

三、落实各项服务制度

窗口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依规办事,热情服务,实行以下服务制度:

(一)首接负责制度。接待群众咨询、申办有关事项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项,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指引工作。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接待群众申领(或咨询)居住证,凡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办程序、所需材料及办理时限,对不予受理的要详细告知有关规定,同时填写《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交给群众。

(三)延时服务制度。对辖区流动人口多、工作量大的派出所,应适当延长工作日窗口服务时间,并在节假日固定时段开放窗口。

四、严格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严格规范窗口民警的行为,杜绝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

(一)窗口民警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依法行政、热情服务。

(二)接待群众时,窗口民警应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用语规范,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三)窗口必须按时开放,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空岗。遇有开会、学习等离岗情况时,应在窗口醒目位置张贴书面提示,写明离、空岗时限。 

五、规范委托受理机构窗口

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需要委托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中心(所、站)等受理机构开展居住证受理、发放、居住地住址变更、换领、补领、签注等工作的,应当及时按照居住证受理的软硬件配备标准和窗口服务标准对委托受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福建省居住证管理委托书》(见附件2),并在信息系统中授权后,受委托机构才能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及所有受理窗口。

联系人:苏鼎,联系电话:0591-87093317

 

附件:1.福建省居住证办理指南

             2.福建省居住证管理委托书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201611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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