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闽公综〔2016〕194号)、《福建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闽公综〔2014〕448号)和《关于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6〕44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流程,细化了工作时限,规范了文书式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依法观念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委托下放后,设区市公安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是被委托主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因私出入境中介资格认定工作提高到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高度,明确任务,认真实施,确保接得住、管得了。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福建省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对照工作流程,制定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以及年度审核、信用评定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强化规范意识、落实政务公开 各地要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闽公综〔2016〕194号)要求,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驻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分中心)或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按照窗口建设工作要求,实行政务公开并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等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规范出具收件清单、受理回执、审批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确保文书内容完整、格式统一、程序规范,在工作时限内作出决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三、明晰工作职责,严格流程时限 (一)受理 窗口受理民警应当对照收件清单,认真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查看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询问法人代表相关情况,根据收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作收件清单,留存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逐一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签署受理民警签名和日期;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一次告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查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 审核环节在收到受理环节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对申请人资料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比对,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1.受理窗口的初步审查意见;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加盖核验章; 4.受理民警是否签名和签署日期; 5.申请人是否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6.法定代表人是否具有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否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7.是否已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且相关合作协议和合作意向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8.主要工作人员是否少于5名,是否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等主要工作人员;是否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9.是否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10.申请人是否属于境外机构、个人以及外国驻华机构; 11.对申请人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审核环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地考察通过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批环节作出审批决定。 2.申请材料有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审批环节作出审批决定。 3.不符合签发条件的,提出不予批准的意见报审批环节作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 审批环节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签发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审批签发决定。 2.不具备法定条件,作出不批准决定,制作不批准决定书。 (四)制证 制证环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领取人身份证明到发证窗口领取证件,领取证件时需在送达回执上签署领取人姓名和时间,并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立卷 审批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一案一卷标准认真、细致,逐项逐条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许可材料进行立卷归档。要加强对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达凭证等相关材料的归档整理,确保行政许可卷宗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决定合法。 有关规定、文书式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申请表 2.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收件清单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式样)4.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 5.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不予批准决定书(式样) 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送达凭证(式样)
福建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2017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申请表
附件2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收件清单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支队(处)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共提交材料如下: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年度审核申请表; 2.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有关身份、学历职称证书、资格证明; 3. 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身份、学历职称证书、资格证明; 4. 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学历职称证书、资格证明; 5. 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6.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企业章程; 8. 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9. 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10.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12.企业营业执照。 经办人: 收件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处) 年 月 日 ------------------------------------------------------------ (本收件清单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存档各执一份) 附件3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式样) ×公( )受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支队(处)提出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经初步审查,我支队(处)决定予以受理,将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事项的全部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届时请凭本通知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到窗口领取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存档各执一份)
附件4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 ×公( ) 字[20 ] 号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支队(处)提出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因: (事实和理由)
本机构决定不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存档各执一份)
附件5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不予批准决定书(式样) ×公( ) 字[20 ]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支队(处)提出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因: (事实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你们的申请不予批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存档各执一份) 附件6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送达凭证(式样)
附件: 相关链接:
查看“
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