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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纳入机动车登记抵押权人范围的复函

来源: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7-07-25 16:39  点击数: {{ pvCount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将保险公司纳入机动车登记抵押权人范围的函》(闽人保财险函〔2017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明确,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也对办理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登记,不得对抵押权人范围做出限制性规定。你司可依法提出申请。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77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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