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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工作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7-09-29 15:22  点击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时号牌)管理,规范临时号牌核发,方便群众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总队决定在全省推行委托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汽车销售单位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资格

  (一)汽车销售单位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条件。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汽车销售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具备汽车销售资质、固定的销售门店,汽车销量稳定,信誉良好,且最近3个月的汽车销量不低于50;经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含平潭,下同,以下简称支队车管所)培训的临时号牌核发工作人员2人;具备供办理核发临时号牌的办公场所,配备互联网计算机、证件专用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存放空白临时号牌的保险柜、存放机动车档案资料、收费票据等物品的专用文件柜及场地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

  (二)汽车销售单位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提交的材料。汽车销售单位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业务,应向支队车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汽车销售单位申请受托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审批表》(见附件),提交真实有效的下列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信用社会代码证;

2.经培训的核发临时号牌工作人员资料;

3.近三个月销售50辆以上汽车的统计表;

4.汽车销售单位规范核发临时号牌承诺书;

5.网络安全责任承诺书;

6.本单位销售汽车品牌型号及该品牌汽车生产厂家准予销售授权书;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规范委托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的资格审核

  收到汽车销售单位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申请后,支队车管所应于2个工作日内派人实地勘验场地,符合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上报支队审批。交警支队应在3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同意委托的,通知汽车销售单位到支队车管所办理核发临时号牌用户注册;不同意委托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受托核发临时号牌资格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个月,汽车销售单位应向支队车管所再次提交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申请,审核通过的,可以继续办理核发临时号牌业务。支队应建立再次委托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审核制度并明确相关流程。

三、规范汽车销售单位受托核发临时号牌工作

(一)核发临时号牌的业务办理范围。汽车销售单位应当在支队授权范围内,为本单位已销售的,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汽车,或未销售的,需在汽车销售单位间调货的汽车核发临时号牌。核发的临时号牌种类为辖区内或跨辖区临时号牌。跨辖区临时号牌最多只能核发1次,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辖区内临时号牌最多只能核发2次,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同一辆车核发临时号牌次数不得超过2次。跨辖区临时号牌行驶区域仅限福建省境内。

(二)严格临时号牌核发工作。受托的汽车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综合平台”)办理核发临时号牌业务,使用证件专用打印机打印临时号牌,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收存相关凭证材料,逐车建立档案并在再次申领空白临时号牌时移交。

(三)规范空白临时号牌发放管理。汽车销售单位首次申领空白临时号牌的,应提交申领报告,支队车管所根据汽车销售单位汽车销量情况,确定空白临时号牌发放数量,并录入互联网综合平台。汽车销售单位空白临时号牌使用完再次申领的,在提交再次申领报告时,应注明上次领取的空白临时号牌使用情况(核发数量、损毁情况等),同时移交核发临时号牌收存的相关档案;因保管不当、打印故障等原因导致空白临时号牌损毁的,应当保存损毁的临时号牌,计算机打印故障的,应截图打印故障页面,同时将损毁号牌信息录入互联网综合平台,并在下次领取空白临时号牌时,一并送交支队车管所。支队车管所核查临时号牌损毁情形,确认损毁数量,录入互联网综合平台,对交接损毁的临时号牌建档并销毁。

四、建立委托核发临时号牌退出机制

(一)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汽车销售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支队车管所应立即锁定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的用户权限,暂停其核发临时号牌业务,待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核发临时号牌。如累计2次以上(含2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核发临时号牌资格并收回空白临时号牌。

1.不按规定建立临时号牌核发档案的;

2.不按规定审核和收存凭证证明的;

3.由非经车管所培训人员核发临时号牌的;

4.核查空白临时号牌损毁情况与提交的说明不一致的;

5.临时号牌申请人与注册登记时的机动车所有人信息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

6.不按规定为同一辆车核发2次跨辖区临时号牌的;

7.不按规定为同一辆车核发临时号牌3次的;

8.其他违规行为的。

有本款第5项情形的,汽车销售单位要向支队车管所说明相关情况。出现以上情形被取消委托核发临时号牌资格的汽车销售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业务。

    (二)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汽车销售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核发临时号牌资格并收回空白临时号牌。

1.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

2.以单机版打印临时号牌、套打临时号牌或核发虚假临时号牌的;

3.以核发临时号牌名义违规收费的;

4.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或获得临时号牌的;

5.挪用、转借临时号牌或为不属于本单位销售的车辆核发临时号牌的;

6.不按规定为同一辆车核发临时号牌大于3次的;

7.不按规定为同一辆车核发3次跨辖区临时号牌的;

8.其他违法行为的。

出现以上情形被取消委托核发临时号牌资格的汽车销售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受托核发临时号牌业务。

五、加强监督、广泛宣传

各地加强对汽车销售单位受托核发临时号牌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汽车销售单位发放临时号牌情况,严格落实委托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整改及准入、退出机制。要建立委托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工作制度,与汽车销售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业务范围、业务流程、工作职责、违约责任。要认真评估汽车销售单位的实际销售量,制定空白临时号牌申领、损毁换领、核销制度,合理确定空白临时号牌申领数量和周转数量及再次申领的流程等,建立空白临时号牌领销台帐;建立核发临时号牌工作人员档案,定期组织机动车管理有关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汽车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服务承诺,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收费(即每张临时号牌收费5元),严禁加价收费或利用核发临时号牌收取代办费等其它费用,严禁牟取非法利益。

各地要加大推行委托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工作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汽车销售单位核发临时号牌的相关规定,重点宣传购车人购车后可直接在汽车销售单位申领临时号牌,为机动车临时上路合法行驶提供便利,使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安车管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附件:汽车销售单位申请受托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审批表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7928  

 

附件

汽车销售单位申请受托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审批表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机构代码证号/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证号

 

经营车辆品牌型号

 

法人代表

(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手机电话

 

临时号牌核发业务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   

支队车管所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支队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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