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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危险驾驶案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问题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9-05-07 16:15  点击数: {{ pvCount }}

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你队《关于因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被检察院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不起诉案件能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请示》(岩公交〔20197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三条第11项及《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195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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