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交通秩序
管理类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相关部署要求,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8〕16号),现就推进交通秩序管理类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项目
根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县级公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16号),涉及交通秩序管理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共四项: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2、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3、指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4、指定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
二、工作目标
以着力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确保2019年9月底,实现企业和群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相关四项审批服务“最多跑一趟”的目标,努力实现“一趟不用跑”。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第1、2、3项审批主体为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4项审批主体分别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时,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负责审核,及时反馈意见,可以当天反馈的一律当天反馈,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规范办理规程。鉴于第3项以及第2项涉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暂未详细规定办理流程,且各地办理数量不一、办理流程不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聚焦办理量大、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关系密切的事项,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对由本部门负责的审批服务事项,制定完善企业和群众办事指南和流程图,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明确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并通过网络、媒体、窗口等,同步向社会公开。省公安厅正在修订《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待正式下发后,各高速交警部门按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拓展服务举措。深化“互联网+公安交管”改革,大力推广“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增设寄递服务,实现快递送达,进一步减趟降次。鼓励研发手机APP、网上服务平台等互联网办理系统,努力实现网上提交材料、内部流转审核、实时进度查询、在线咨询评价等,扩大全流程网上办事范围。鉴于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均为载货汽车,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公传发〔2019〕69号),对于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剧毒化学品除外)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可参照普通载货汽车城市通行管理模式,实施网上备案,指定运输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
(四)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的原则,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原则上能通过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得由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办理。逐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理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少监管盲区,全力防范权力寻租,不断完善执法权力运行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责任落实。群众利益无小事,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作风,统筹安排部署,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规定动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二)注重补齐短板。广泛听取群众和企业意见建议,摸清工作短板,找准症结所在,针对性完善制度措施要求,坚决扭转“管卡压”“推绕拖”等特权思想,克服官僚主义、部门本位主义和形式主义。
(三)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准确发布相关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扩大社会效果,营造良好氛围,争取最佳社会效果。坚持典型引路,及时发现各地优秀经验做法,适时总结推广,促进相互学习借鉴提高。
附件
指导意见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7月14日,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杜清森主持召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改革工作汇报会,听取相关警种关于审批服务事项减趟降次工作情况汇报,要求将涉及交通秩序管理类四项审批服务事项(1、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2、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3、指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4、指定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由“群众跑多趟”升级为“最多跑一趟”。
二、起草依据
鉴于第3、4项以及第2项涉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审批服务事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暂未详细规定办理流程,且各地办理数量不一、办理流程不同,故不再专门制定下发规范性文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8〕16号),起草该指导意见,通过推广“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实现群众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趟”。
三、具体项目
(一)关于“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公安部交管局《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5〕148号)明确规定,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查验运输车辆、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通行证。故通过增设寄递服务、快递送达,实现“最多跑一趟”。
(二)关于“在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关于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省公安厅正在修订《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现“最多跑一趟”;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审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暂未详细规定办理流程,且各地办理数量不一、办理流程不同,部门地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办理,故通过增设寄递服务、快递送达,实现“最多跑一趟”。
(三)关于“指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暂未详细规定办理流程,且各地办理数量不一、办理流程不同,多数地市办理数量很少,故通过增设寄递服务、快递送达,实现 “最多跑一趟”。
(四)关于“指定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 根据《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4项审批主体分别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故此项不存在群众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事项。
四、征求意见情况
7月23日,正式发文征求各交警支队意见建议。共收到建议4条,全部采纳。
(一)福州支队
一是关于“指定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事项办理规程的建议。根据《公路法》第50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在公路、城市道路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的审批主体分别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为进一步规范该事项办理,便于企业和群众办事,建议总队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制定全省统一办理规程,具体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复函,指定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
采纳情况:已采纳。
修改情况:已增加“进一步明确审批主体”,规定第4项审批主体分别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8号),并对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审核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关于“指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事项办理规程的建议。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5〕148号),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进行审批并指定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对于除剧毒化学品外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暂未规定办理流程。
鉴于运输危险化学品(除剧毒化学品外)车辆均为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种类大都为汽柴油、天然气、医疗药品等民生物资。进一步便于企业和群众办事,提升服务效能,建议总队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剧毒化学品外)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参照普通载货汽车通行管理模式,通过核发通行证、网上备案通行等模式进行通行保障,以便各地执行。
采纳情况:已采纳。
修改情况:已在“进一步拓展服务举措”中增加“对于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剧毒化学品除外)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可参照普通载货汽车城市通行管理模式。
(二)莆田支队
关于“3、指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1)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工作机制、没有审批系统、没有操作流程,对于业主而言更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可言。(2)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机制,指定线路、时间等,对于上位法及现行的“放管服”政策而言,在法律运用和政策引导上存在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业主而言更谈不上指定。同时还涉及到跨省、市的指定审批问题。(3)建议由公安部或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统一的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审批系统。
采纳情况:已采纳。
修改情况:已在“进一步拓展服务举措”中增加“对于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剧毒化学品除外)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可参照普通载货汽车城市通行管理模式。
(三)泉州高支
我队对《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进交通秩序管理类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身无相关修改意见建议。但关于“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中的“放管服”,为更好地达成“最多跑一趟”的便民措施,建议总队对《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审批档案材料文书格式》、“占道施工互联网施工审批”系统、法制部门年度“占道施工审批案卷”检查(执法质量考评)等相关进行修订完善,力争确保管理规定、文书格式、技术(系统)规范、检查考评等的协调统一。
采纳情况:已采纳。
修改情况:目前总队正在修订《福建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