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2600-2007-00081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1-20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公安厅
时间:2010-01-20 00:00
关于印发《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以下称《规定》),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规定》,依法履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省厅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大检查,并制定了《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深入贯彻执行《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接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派出所及辖区内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负责传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联系人:董军,电话(传真)0591-87093255。
福建省公安厅
二
〇〇
七年七月 日
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大检查工作方案
(福建省公安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
,推动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内保工作新机制,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单位内部平安和谐,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省公安厅决定自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大检查,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平安福建”建设的总目标,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着力解决当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强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为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任务目标
严格排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漏洞和安全隐患,使安全隐患得到彻底整改,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单位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进一步确立、完善“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工作机制。
三、检查内容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十)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十二)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五、检查步骤
(一)宣传贯彻阶段(即日起至9月30日):大力宣传《规定》的相关内容,将相关文件传达到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规定》的内容,完成各类法律文书的印制工作。
(二)组织检查阶段(10月1日到10月31日):分级组织对全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检查,
在检查中要注重完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档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简明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人员登记报备表》附后),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制度、重要部位登记表及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治安隐患整改等重要情况登记建档。省厅将组织对全部省级及部分市、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检查,原则上各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检查中适用属地公安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查。
(三)整改复查
阶段
(11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隐患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由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复查,复查完毕将整改情况专报省厅,省厅将适时组织全省的交叉检查评比。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各设区市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并将总结书面上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同时做好第二批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整理上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掌握《规定》的有关内容。
《规定》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明确了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监督检查程序,规范了监督检查行为,细化了处罚幅度、标准,增强了《条例》行政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
,为公安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规范。
贯彻实施《规定》是深入贯彻《条例》的需要,是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需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充分认识公安部发布《规定》的重要性,
积极协调动员相关警种及派出所全力投入,狠抓落实。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争取重视与支持,有力推动大检查的深入开展。要
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采取自学、举办讲座等形式,组织全体民警特别是
从事监督、检查、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民警
开展
集中轮训。同时,
充分调动有关行业、系统和单位的积极性,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征文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贯彻实施《规定》的浓厚氛围。
(二)建立规范,确定标准,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规定》严格依据上位法以及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而制定,对监督检查中需制作出具的《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复查意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时限,以及监督检查、责令整改、复查等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制度、机制、程序等方面增强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预防和减少监督检查工作的随意性。为此,省厅结合《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规范(试行)》等文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书格式(附后试行,今后以公安部下发的标准格式为准,警告、罚款已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范本,不再另行制定),由各级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印制下发。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尽快熟练掌握各类法律文书,严格依照《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和专业业务能力。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档案建设。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找准主攻方向,细化工作措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系统的不同情况,强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指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属地管辖与分级指导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公安机关对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对按规定应当列入重点管理的单位,要尽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已经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落实责任民警,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要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具体工作要求,逐地区、逐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在工作中,要特别注重完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档案建设,
档案中应当包括: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培训及报备情况,治安保卫制度的建立、完善、落实情况,重要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与承担风险相适应情况,制定防止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的情况。
要结合检查的开展,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大力推进长效机制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有力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能力。
(四)精心组织,严格复查,督促单位做好治安隐患整改。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检查,
原则上各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检查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必要时可向党委、政府汇报后,会同综治、行业主管部门或抽调部分重点单位保卫干部共同参加,坚决做到检查不彻底不放过、问题不找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安全面貌不改变不放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以罚款,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大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公安局应向省厅报送第二批拟确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有关材料,以便省厅汇总报省政府批准确定。第一批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称等有变动的,一并上报。
各地工作总结由各设区市汇总,于2008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厅,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
附件:
1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
2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简明表》
3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人员登记报备表》
4
、《检查笔录》格式
5
、《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格式
6
、《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格式
7
、《复查意见告知书》格式
附件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简明表
(单位盖章)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制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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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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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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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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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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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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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市属区(县)属/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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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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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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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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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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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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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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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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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 航天/ 国防/ 军工/ 建筑/ 市政/ 工矿/ 科研/ 文博/ 广电
通信
/ 邮政/ 水电气热/ 商业/ 学校/ 卫生/ 体育/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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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类型
|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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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员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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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男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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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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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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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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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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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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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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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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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主管保卫
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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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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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卫关系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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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
/市局/分(县)局/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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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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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市级/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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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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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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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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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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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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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机构登记报备表
(单位盖章)
保卫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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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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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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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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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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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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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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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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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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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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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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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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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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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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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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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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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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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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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检查笔录
检查员:
、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治安安全责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被检查单位治安保卫主管人员签名:
检
查
内
容
|
1
、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9、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10、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1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12、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13、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9至13项仅针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检
查
情
况
|
|
此记录交公安机关存档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治
安
隐
患
|
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在进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时,已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下列第
项违法行为:
□
1.
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
2.
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
3.
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
4.
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
5.
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
6.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
7.
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
8.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
9.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
10.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1.
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
12.其他治安隐患:
|
被检查单位是否有异议说明并签字
|
|
备注
|
|
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检查记录》使用国际标准A3型纸尺寸双面对开印制
附件5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
XX公限字
[ ]第XX号
: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我(厅、局、总队、支队、大队、所)于 年 月 日派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治安隐患: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厅、局、总队、支队、大队、所)。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此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 措施,确保治安安全、防止案件事故发生。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
编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存根)
《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文号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员 、
限期改正时限 年 月 日前
承办部门
承办人
签发人
签发时间
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
抄送单位
附件6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同意
/
不同意
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
XX公延字[
]第XX号
:
根据你单位关于延期整改的书面申请,我(厅、局、总队、支队、大队、所)认真考虑了你单位的延期理由,决定(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整改期限延至
年 月 日前。)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我(厅、局、总队、支队、大队、所)。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整改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 措施确保治安安全、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延期单位 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
编号
: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同意
/
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存根)
受理书面申请编号
《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文号
申请延期单位
受理书面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原限期整改法律文书文号
原限期整改时限 年 月 日前
延期整改时限 年 月 日前
承办部门
承办人
签发人
签发时间
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
附件7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复查意见告知书
XX
公复字[ ]第XX号
:
根据XX公限字[ ]第XX号《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我
(厅、局、总队、支队、大队、所)
于 年
月 日派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意见如下:
(对逾期未改隐患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你单位应当继续整改,并确保治安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案件。)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一份由公安机关存档)
编号: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复查意见告知书(存根)
《复查意见告知书》文号
复查单位
复查时间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员
、
所复查的法律文书文号
承办部门
承办人
签发人
签发时间
送达时间、送达回执文号
抄送单位
注:《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同意
/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复查意见告知书》均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尺寸单面印制,均为三联单(存根一联,通知书二联,一联交被检查单位,一联由公安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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