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7-0401-2018-00032
  • 备注/文号: 闽公综〔2018〕17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公安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0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改进道路交通违法处理和罚款缴交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德市公安局 时间:2018-08-07 15:21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财政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有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群众办事最多跑一趟,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决定实行一个窗口处理省内(含厦门,下同)道路(含高速,下同)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和全部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省内任一网点均可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等便民服务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方便群众处理省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实行全省任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均可处理省内道路发生的所有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工作,实现群众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违法最多跑一趟

(二)扩展交通违法罚款缴纳渠道。在现有互联网、 手机等线上缴交交通违法罚款的基础上,实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省内任一网点均可线下办理交通违法罚款代收业务,并向当事人提供电子缴款书号(当事人需纸质罚款票据的,可凭电子缴款书号前往代收银行指定网点获取),实现线上、线下渠道均可缴交交通违法罚款。

(三)规范全省交通违法罚款收缴管理。全面实现全省交通违法罚款纳入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根据统一的清算规则进行代收、清算和入库,并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

二、实施步骤

2018831日起,在全省试运行一个窗口处理省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违法工作,以及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全省任一网点均可缴交交通违法罚款工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根据缴款人提交的处罚决定书,通过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办理省内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的收缴。省财政厅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每日将前一日收到的交通违法罚款收入进行清分,并通知代收银行扫数将款项划往国库;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每日依据省财政厅的指令,负责将收缴的交通违法罚款扫数清算划转至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机关所属的同级国库(其中,高速公路交通违法罚款清算划转至省级国库)。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820日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各代收银行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将所有线上、线下缴交的交通违法罚款,纳入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收缴,实现财政、银行、公安数据的互联互通。各代收业务银行应向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提交验收申请。

(二)820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将组织开展测试验收,验收通过的代收银行确定为831开展交通违法罚款代收业务的试点银行。其他代收银行待后续条件成熟并经验收通过后,开展交通违法罚款代收业务。

(三)830日,各部门完成有关业务人员培训。

(四)831日零时,省公安厅暂停未接入省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相关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罚款缴交的数据交换,同时关闭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银行手工对账功能。各级公安机关停止与非试点代收银行的交通违法罚款代收业务合作。

三、职责分工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密切协作配合,迅速组织实施,把好事做实、将实事做好。

(一)省公安厅负责做好福建省缴纳道路交通违法罚款信息平台的升级改造。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窗口现场告知、报刊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提高便民新举措知晓率;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日常管理,严禁推诿或拒绝处理。

(二)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非税系统的升级改造,督促代收银行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和票据管理。

(三)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代收银行改造相关业务系统。各级人民银行要对代收银行代收交通违法罚款收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代收银行按照规范的业务处理流程办理交通违法罚款收入收缴、资金划转清算工作。

(四)各代收银行应按要求完成行内(含厦门分行)相关系统与省非税系统对接,按照规定做好资金收缴汇划和罚款信息的传递,根据非税系统发出的清分指令及时将资金解缴入库;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务培训,加强基层网点组织管理,严禁发生各种拒收行为;指定具体网点负责受理开具交通违法罚款的非税收入票据(代开票网点信息在报省财政厅的同时,一并抄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公安、财政、人民银行、代收银行应认真做好做好交通违法罚款的对账工作,确保交通违法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由于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错缴、重复缴款等,当事人需要按《关于做好福建省网上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缴纳罚款信息平台网上重复解缴罚没收入资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闽财非税〔20155号)规定的程序向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办理退付申请。对符合退款条件的,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非税收入退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厦门市各相关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有关试点工作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省公安厅联系人:林鑫,电话:0591-87099044

省财政厅联系人:林晨艳,电话:0591-87097615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系人:杨琼,电话:0591-88010812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88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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