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旅行社组织省外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工作,根据《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旅行社组织“临时来闽省外居民赴台湾团队旅游”并向我省相关地方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往来台湾通行证业务,具体为:
(一)组织省外居民经福州赴马祖团队旅游,向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组织省外居民经厦门赴金门、澎湖团队旅游,或乘坐邮轮赴台湾团队旅游,向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组织省外居民经泉州赴金门团队旅游,向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组织省外居民经平潭赴台湾团队旅游,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章 备案条件及申办流程
第三条 备案条件
旅行社需先向相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组织省外居民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备案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业务相应的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队业务资质、赴金马澎地区旅游团队业务资质。
(二)注册地在证件申请地辖区内(平潭可放宽至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设有分社、服务网点等办事机构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旅游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条 申办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向证件申请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旅行社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
3.交验专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后送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告知旅行社(样式附后),并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备案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旅行社须依法加强对团组游客的管理,有效防范游客在台滞留以及发生赌博等问题。在台旅游期间,一旦发生人员脱团、违法等事件,旅行社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边检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七条 对团组游客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旅行社进行处理:
(一)年内发生2起参游人员骗办证件、赌博、卖淫嫖娼或脱团等事件的,暂停受理该旅行社的证件申请两个月并予整改。
(二)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参游人员骗办证件、赌博、卖淫嫖娼或人员脱团等重大事件的,取消该旅行社的备案资格。
(三)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取消该旅行社的备案资格。
(四)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取消该旅行社的备案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省旅游局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福州、厦门、泉州、平潭四地旅游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监管操作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旅游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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